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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鱼”侵权,二审判赔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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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7 12: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2021年7月12日,北京高院作出(2021)京民终8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350号判决关于“今日头条鱼”侵权、“今日头条”构成驰名商标、判赔100万及合理费用34.8万等认定。



二、缘起


今日头条认为永和公司在其鱼肉制品上突出使用了“今日头条”和“今日头条小鱼”等标识,并将“今日头条”标注为该商品的品名等。

今日头条认为永和公司上述行为与其第9类“计算机程序”等商品项目上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今日头条”近似,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构成侵权等,遂于2017年5月起诉,索赔1000万



(涉案商品)


三、原告主张驰名商标


今日头条主张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已构成驰名商标。



法院认为,“今日头条”APP自2012年8月上线运营以来,已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相关行业组织统计显示,截止2015年4月,“今日头条”手机APP基于优质内容和优秀算法,在中国移动新闻资讯APP人均单日访问时长和人均单日启动次数上均居于首位;截止2016年12月底,“今日头条”手机APP总下载量已达7亿,日活跃用户7800万......

综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标在其核定使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的较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至迟于2017年5月之前已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四、被告主张驰名商标


永和公司主张,虽然鱼肉制品上使用了“今日头条”和“今日头条小鱼”等标识,最主要是使用了其第9367190号“食为先”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见上图涉案商品)



永和公司提交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食为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7]128号)、湖南省著名商标证书等,用以证明永和公司在肉类食品上在先拥有知名商标、涉案产品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

五、可否“舍近求远”认定驰名商标

今日头条在第29类鱼商品上有注册成功的“今日头条”商标,可偏偏不主张,你来打我啊 是不是很任性





于是,永和公司就认为,本案缺乏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字节跳动公司在第29类已有注册商标,但在本案以第9类商品提起诉讼、刻意追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

在注册有多枚相关商标的情况下,字节跳动公司选择以哪枚商标作为其主张商标侵权的权利基础是其自由意志与诉讼策略所决定,在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此选择无可厚非。

二审法院认为:

字节跳动公司虽然同时注册有多枚相关商标,但其根据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选择以哪枚商标作为其主张商标侵权的权利基础,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选择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不应受到限制。

六、关于侵权认定


法院认为永和公司在明知“今日头条”手机APP及其知名度的情况下故意实施被控侵权行为:

一方面,其不正当地利用了驰名商标“今日头条”的商业信誉来推销自己的熟食商品,具有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目的,省去了商品宣传成本;

另一方面,永和公司在原有商标文字“今日头条”的基础上增添其他词汇从而产生带有戏谑性质的标志使用方式,不但削弱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更是贬损了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

永和公司的行为......减弱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破坏字节跳动公司与涉案商标长期使用中建立起的对应关系,致使字节跳动公司的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侵犯了字节跳动公司涉案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七、关于赔偿认定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获得的实际利益。

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永和公司的侵权行为会造成涉案商标显著性的淡化,但在确定赔偿数额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商标的知名度,还需要结合永和公司的使用行为进行认定。

今日头条和永和公司分属于不同的行业,且行业差异较大,两者之间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一般不会挤压今日头条的主营市场。

法院综合考虑永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驰名商标的声誉等因素,酌情确定永和公司赔偿今日头条经济损失额为100万元

相对于今日头条索赔的1000万,这算不算是打了骨折1折~

八、想起“今日油条”和“河底捞”



“今日头条”起诉了“今日油条”



海底捞诉“河底捞”侵权案|判决书

“今日油条”案一审还没判决。⌛️

而“河底捞”案,据悉海底捞已经申请上诉或再审,疑似一审判决后海底捞的上诉状二审法院没有及时收到?



吃着“河底捞” 等判决~

吃着“今日油条“ 等判决~

吃着“今日头条鱼” 等...啥...

吃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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